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一本章知识点 (一) 汉代法制与思想概况(公元前202年公元220年) 1汉代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1)汉初受黄老学派“无为而治”的思想影响,主张“德刑相济”、简省刑罚与明法慎刑。 作为对秦代苛法的反动,以文帝、景帝为代表的汉初统治者对黄老学说中的“约法省禁”法律思想的积极实践,使得法律不再以狰狞的面目出现,而成为统治者“因民之性而治天下”的有效途径,缓刑、轻徭、薄赋互为一体。同时,汉初黄老学说也十分重视法律的作用,在无为而治的核心中融入德刑相济的理论,使以德化民、以刑止奸作为统一的两方面成为统治者的指导思想。革除前朝遗留的苛法,提倡明法慎罚的精神,成为这一时期统治群体立法思想与实践最主要的内容。 (2)西汉中期法制思想的儒家化汉建元六年(公元前135年),以窦太后的去世为转折点,汉初七十年来占主导地位的黄老学说淡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由董仲舒创建的,以公羊春秋为主干,兼采阴阳、法、道、名诸家学说而成的新儒学。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新儒学一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