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气象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气象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技术和学术水平,加快高层次气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现代气象业务的发展,结合气象业务、服务和技术工作特点,制定本评审条件。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是从事气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申报和评审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资格名称为高级工程师。第三条 凡按照本评审条件、经司局级单位副研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获得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其岗位聘任由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专业划分及适用范围本条件中,共设定天气预报、气候与气候变化、气象服务与应用气象、大气物理与大气环境、综合气象观测、雷电防御、气象信息技术、气象教育培训等八个专业。(一)天气预报专业本专业适用于从事天气分析预报、数值预报、空间天气分析预警,以及相关的业务、技术开发、应用研究、业务技术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二)气候与气候变化专业本专业适用于从事气候诊断预测,气候变化监测、诊断、预估和影响评估,气候系统模拟,应对气候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