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孙笑侠载中外法学2013年 第6期 摘要: 本文是对苏力法律人思维?一文若干观点的回应和批评。苏力赞赏美国现实主义的法官办案方法与思路,否认法律人存在法教义学思维方法,无前提地主张“超越法律”和“考量后果”。本文主张法律人思维“二元论”,即在实定规范与社会事实之间进行结合、协调和平衡,遵循规则和超越法律。法律人不能拘泥于法律规则和概念逻辑,面对呆板的法律和鲜活的生活,不能刻板地不作结果主义考量。但进行社会后果考量时,不能夸大“超越法律”的功能和意义,不能以英美法系的特有方法遮蔽和否定成文法系法教义学方法中原本已然存在的“超越法律”的功能,更不应否定法教义学上法律人特有的思维方法。 关键词: 法律人思维;二元论;法教义学;超越法律;考量后果对法学的自我维护,这一直有必要反复促成。卡尔恩吉斯 1正义适合以超实证的、进步的态度来为法律提出根据,而法的安定性则适合以实证主义的、保守的态度来为法律说明理由。拉德布鲁赫 2我们永远不能证明我们是醒着的,说我们是清醒的。吴经熊 3朱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