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满足广大个体工商户及微小型私营企业主经营性的资金需求,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经营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中国邮政储蓄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商务贷款业务是指邮政储蓄机构向单一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本人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担保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借款人是指申请贷款的自然人,贷款行则指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批准具体经办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包括经办业务的一级支行和各级分行的直属支行(营业部)。 第四条 个人商务贷款采取循环授信形式,即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及担保物的评估价值,在授信期内向借款人提供可循环使用的授信额度。 第五条 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担保方式目前仅限于个人房产抵押,个人房产包括住房和商用房两类。 第六条 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实行“额度控制、灵活使用、有效担保、按期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