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 2009年1月19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证券业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应遵守本准则。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本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一)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三)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