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建 桥 学 院 文 件沪建院人200911号上海建桥学院教职工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通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进一步规范合同聘任,加强聘后考核,理顺我校聘任、考核、分配改革的关系,真正形成人员能进能出的灵活用人制度,发挥民办学校的机制、体制优势,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意见,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教职工考核是劳动人事管理的重要环节,各系、部门必须认真做好教职工的考核工作。通过严格考核,对工作态度不端正、完成工作的质和量达不到岗位要求的人员,岗位适当调整。大胆提拔优秀的中青年干部到各级领导和重要岗位上来,打破大锅饭和终身制,通过科学设岗,择优聘任,引入竞争激励机制,促进教职工队伍素质的提高。第二条 学校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各系、部门与教职工签订岗位聘约。劳动合同是岗位聘约的前提,具有法律约束力;岗位聘约是合同的核心,岗位聘约包括受聘人履行的岗位职责、工作要求和考核指标,是考核的依据。教职工对照岗位聘约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