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结合宝鸡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第二条评审原则: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要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把思想品德、工作态度、教学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作为评审依据,确保评审质量。第三条评审的范围和对象: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学研究机构、教师进修学校和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第四条评审职级: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