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试用期员工的法律风险防范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从立法原意来看,立法对用人单位解除试用期员工规定的条件是比较宽松的。然而,在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却因此承担了本不应该承担的败诉风险。究其原因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关于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很多用人单位却无法举证证明其解除行为的合法性。而无法举证的主要原因是,误认为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除处于试用期的员工,忽略了“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中的“被证明”要件。那么,如何才算是“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呢?这就涉及用人单位对试用期满员工如何进行考核的问题。一般而言,岗位性质不同,录用条件、考核方式与流程也会不同。鉴于用人单位中岗位名称可谓不计其数,本文不能一一涉及,在此,笔者拟从业务员、管理人员两类典型岗位出发,尝试探讨如何对试用期内员工设定录用条件、考核标准、考核方式等流程。希冀用人单位举一反三,在用工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