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罪构成看职务犯罪的预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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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犯罪构成看职务犯罪的预防摘 要 职务犯罪的犯罪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直呈上升趋势,除了严厉打击职务犯罪外,如何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成为研究的重点。本文中,笔者通过对职务犯罪构成的分析,提出从职务犯罪构成中分角度的分析职务犯罪的预防。 关键词 职务犯罪 犯罪预防 犯罪构成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277-02 一、职务犯罪的概述 所谓职务犯罪,是指具备一定职务身份的人因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了与其职务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的、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各种行为的总称。 目前,我国刑法理论中普遍接受的犯罪构成理论是源自苏联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 ,即认为

2、犯罪构成有四个共同要件:犯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我国职务犯罪的犯罪构成包括: 职务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指依法律规定具有特定身份或履行特定职务的人,一般指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我国刑法第 93 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的范围很广,主要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委派到非国有企业、社会团体等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还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职务犯罪客体:侵害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职务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一般都具有复杂性,既侵犯了法律对国家工作人员自身的廉洁性要求,又侵犯到国家、集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

3、益。根据职务犯罪程度的不同,一般职务犯罪侵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职务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所具有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职务犯罪的主观方面多数是出于故意,少数属于过失。如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挪用公款罪等,这类犯罪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或滥用职权。只有少数职务犯罪属过失犯罪,如玩忽职守罪、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这类犯罪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某种不利的后果,但由于对工作的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没有正确履行职务,从而给国家和集体

4、造成重大损失的后果。 职务犯罪的客观方面具有渎职性特征。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中,只要存在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职务犯罪的现象均有可能发生,各种职务犯罪在客观上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根据各种具体职务犯罪的客观上的表现,职务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中的某些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立法上均明确规定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条件,否则就不构成此类犯罪。第二,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国家或人民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如刑讯逼供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

5、件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等。第三,国家工作人员对其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实施的犯罪行为。如玩忽职守罪、擅离职守罪等,均属此类犯罪。这些犯罪的主要特点是行为人没有尽职尽责,违背了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义务,但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一般是抱着过失的心理状态。 二、职务犯罪预防性的重要性 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我们在研究职务犯罪的惩治对策时,片面地强调打击,忽视了预防的作用,从而使职务犯罪没有得到很好的遏制。那么要改变这种局面,我们就要树立一种以预防为本,打防结合的思想。打击和预防是相互相成的,两者缺一不可,只有从严惩处职务犯罪行为,才能以打击促进预防,有效得

6、遏制职务犯罪的滋生和蔓延。同理,只有抓好预防工作,从源头上铲除职务犯罪滋生、蔓延的土壤,才能巩固打击所取得的成果,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职务犯罪问题。 三、从职务犯罪的构成分析职务犯罪的预防 从职务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职务犯罪的预防可分为针对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的预防,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的预防。 (一)针对职务犯罪主体的预防,是指通过一定的预防措施,职务犯罪的主体不成为犯罪主体 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很多,外部因素主要是制度、规则等问题造成、内部原因主要是行为人自身素质、思想、心理等原因造成。对于职务犯罪主体的预防主要从外至内逐步预防。 从外部看职务犯罪主体的预防,职务犯罪主体是特殊的犯罪主体。有

7、的研究者就提出了具体的预防措施,即(1)加强监督制约,从体制上堵塞漏洞;(2)以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建立和完善国家工作人员的录用、考核、任免等制度,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4)努力提高全民族的思想、文化、道德、生活水平。 笔者认为,为了有法可依,应尽快制定专门的预防职务犯罪的立法,通过立法明确预防主体、预防内容、及履行预防职能部门的权利义务等。还可通过查办个案件,帮助案发单位或相关部门分析犯罪产生的原因、总结案发单位在人事、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对发案单位的干部职工进行法制教育,警示干部职工遵纪守法,并采取回访的形式巩固预防效果,从而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

8、”的目的。 从内在看职务犯罪主体的预防,即从职务犯罪主体的内心素质、思想去预防。教育是治理职务犯罪的根本性的工作,预防职务犯罪的种种他律机制(外因)固然重要,国家工作人员的自我约束、自我防范的自律机制(内因)则是更根本的。可以通过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来武装干部头脑,提高干部思想觉悟,使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升干部的政治觉悟和抗腐防变的能力。 (二)针对职务犯罪客体的预防,是指通过一定的预防措施使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不致成为被犯罪主体侵害的客体 对职务犯罪直接客体的预防应分别为: 1.以侵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为直接客体的。应当深化体制改革,建立合理的

9、规范、制度,规范管理活动的正常运行,避免成为职务犯罪的对象。 2.以侵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经济利益为直接客体的。应当规范这些机关单位团体的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发现漏洞及时堵住漏洞。 3.以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为其直接客体的。主要有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报复陷害罪等,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这些犯罪的特点是行为人滥用职权或在职务活动中,公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或民主权利,同时破坏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信誉。因此,预防这类犯罪应当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的运作模式和处分模式做出规范,国家公务人员履行职务时,应遵循工作规范;而当履行职务超过规范时,则应当接受处分。通过正确的引导,是公务人员不

10、会去实施此职务犯罪。 (三)针对职务犯罪主观方面的预防是指通过对职务犯罪的主观方面的有效作用,使职务犯罪主体不产生或消除掉可能支配其去犯罪的主观方面内容 犯罪的主观方面由犯罪意识、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等各种心理因素组成。对于职务犯罪主观方面的预防目的是通过预防,对可能贪污、受贿的职务主体,使他们不产生犯罪的欲念;对已经有犯罪的欲念的,通过教育预防,使他们放弃已产生的欲念。具体预防措施为: 1.加强干部队伍建设,通过讲榜样,树立典型,进行各式宣传教育、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政治教育的方针政策,增强党员干部的党性观念、宗旨意识、廉政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是干部自觉的为人民服务、执政为

11、民。 2.适时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宣传典型职务犯罪案例和法律法规,有效的警示那些有犯罪欲念的干部,震慑他们,是他们放弃犯罪的欲念。 3.可以建立廉政金制度,即由财政部门每年对党政干部划拨一定金额入干部账户,在干部一年工作中如有涉及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时,将该笔费用扣除,并可以对干部进行相应的罚款,如果干部在一年工作中奉公守法,那么该笔金额则作为干部一年的廉政奖励。这样可以使那些有犯罪欲望的人,权衡利弊而放弃犯罪。 4.落实工作岗位责任。明确党政干部工作岗位的职责,权利义务以及为不依职权履行职务的则可能承担的后果,使党政干部明白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 (四)针对职务犯罪客观方面的预防是指通过实施一

12、定的行为,使欲行犯罪的法律主体难以达到其犯罪所需的条件 对于职务犯罪客观方面的预防应当集中在财、权方面,是职务犯罪主体不能使钱、权成为犯罪对象。对于财物的控制。建立合理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审批,节约经费开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财务收入应当统一入账,应全部纳入财务核算;财务开支坚持严格的审批制度,对重大财务开支应集体决策制;订立严格规范的财务核报制度,防止弄虚作假;收款票据、印章应分别指定专人管理,即管章的不管票据、管票据的不管章;固定资产由专人管理,定期登记,不得随意出借、出租固定资产;最后是定期财务公开制度,是财务使用公开透明。 对于职权的控制。合理的权力体制应

13、当是在民主和科学的原则指导下的。将国家权力尽可能的分配到每个部门,避免权力的滞留集中。在权力分解的情况下,渎职犯罪不容易发生、得逞。权力分解之后,被分解的权力由多个人或部门享有、行使,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在此,还应制定各职务相应的职权规范,相应的职位只能行使相应的职权,不能无故越权越级处理事务,不得无故推拒事务。建立严格的处分条例,对那些违法职务规范的行为人,予以处分。 对财务和职权的监督。应从公职人员的内部监督着手,加强公职人员队伍的组织生活制度;要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作用。调动群众监督的主动

14、性和积极性,使社会舆论力量充分发挥“眼睛”的作用,增加透明度。 注释: 高铭暄主编.刑法学(修订本).法律出版社.1984 年版.第 99-100页. 孙谦主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第47-51 页. 张守新.对职务犯罪预防若干问题的思考.法制与社会.2010 年.第127 页. 方明.职务犯罪预防呼唤系统工程.在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1(4).第 65 页. 何秉松.犯罪构成系统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 年版.第 185 页. 参考文献: 1储槐植,许章润,等.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7 年版. 2何秉松主编.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治.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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