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广西执业律师(以下简称“律师”)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加强和规范对全区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广西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属广西律师协会个人会员的律师,均有权利和义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继续教育。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要求第三条 广西律师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各级律师协会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第四条 广西律师协会负责全区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统筹安排,广西律师协会、各市律师协会和各律师事务所分别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组织实施。第五条 广西律师协会律师教育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每年的全区律师继续教育计划。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培训部是广西律师协会设立的具体组织开展全区律师继续教育的工作部门。各市律师协会应当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律师继续教育工作。各律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律师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