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章 化学纤维长丝 注释: 一、本协调制度所称“化学纤维”,是指通过下列任一方法加工制得的有机聚合物的短纤或长丝: (一)将有机单体物质加以聚合而制得,例如,聚酰胺、聚酯、聚氨基甲酸酯或聚乙烯衍生物; (二)将天然有机聚合物(例如,纤维素、酪素、蛋白质或海藻)经化学变化而制得,例如,粘胶纤维、醋酸纤维素纤维、铜铵纤维或藻酸盐纤维。 对于化学纤维,所称“合成”,是指(一)款所述的纤维;所称“人造”,是指(二)款所述的纤维。 对于纺织材料,所称“化学纤维”、“合成纤维”及“人造纤维”,其含义应与上述解释相同。 二、税号54.02及54.03不适用于第五十五章的合成纤维或人造纤维的长丝丝束。 总 注 释 参阅本章总注释时应注意第十一类的总注释。 根据第五十四章注释一的规定,第五十四章及第五十五章或本协调制度其他章所称的“化学纤维”,是指通过下列任一方法加工制得的有机聚合物的短纤或长丝: (一)将有机单体物质加以聚合(参见第三十九章的总注释)而制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