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本篇包括民法基本理论概述、物权法律制度、债权法律制度和企业法律制度共4章。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篇分值的比重约为50%(2011年的分值为67分),“失本篇则失天下”!从注会转战注税的考生,切忌轻视本篇,虽然涉及的法律制度相同,但是不同教材的表述有所差异,即便基础比较好也应至少将教材的重点内容仔细看看。第一章 民法基本理论概述第一节 民法概述一、民法的调整范围(P99)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解释】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彼此之间不存在隶属或从属关系,这种平等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应当坚持自愿原则。这一特点也是民法与行政法、刑法的本质区别。【例题1单选题】我国民法调整的范围是( )。(2009年)A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的人事关系 B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关系C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D单位与职工之间的管理关系【答案】C【解析】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例2单选】民法与行政法各有其调整对象。下列有关二者调整对象的表述中,正确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