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公司治理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明确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规范股东大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保护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证券主管部门颁布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第二条有关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等,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第三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本规则规定的任何事项,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 董事人数不足五人时;(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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