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公开、透明、公平的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48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包括存量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实行明码标价。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销售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告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第五条 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