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中的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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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披露制度中的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摘要】本文介绍了信息披露制度中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涵义、特点及优缺点,并比较了两者的异同点,认为两是相互对立的,但又互为补充。 【关键词】信息披露制度 强制性披露 自愿性披露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由市场监管者制定的,规范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与流通中信息披露行为的集合,其目的是保证上市公司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有效的、有利于其进行决策的信息。从市场管制的角度,信息披露制度又分为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两者相互对立,但又互为补充,两者相结合构成了较为完善的信息披露体系。 一、强制性信息披露 强制性信息披露是指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信息披露制度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进

2、行的信息披露,如果不按规定披露,将给予处罚。强制性信息披露的特点即为强制性执行,主要体现了市场的公平性,对信息的强制性披露防止对与证券投资有关信息的不公平获取,遏制内幕交易的发生。 很多学者也认为上市公司的信息有公共物品的两个属性:一是当公司的信息发布出去后,就不能排除其他任何人使用该信息的权利,即无排他性;二是,当一个人使用了该信息,并不能减少其他人对此信息的使用,即无竞争性。公共物品往往因私人缔约成本过高而存在着供给的现象,因此就需要市场监管者的介入,强制上市公司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强制性信息披露虽然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但我们也应看到其存在的缺点:对上市公司信息的强制性披露实质也是一种用政

3、府行为替代市场行为的过程,市场监管者要在对社会总成本效益进行衡量的基础上制定相关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这就需要市场监管者对整个资本市场的方方面面了如指掌,并对市场的发展趋势做出准确预判,但这对市场监管者来说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市场监管者也是由许多具有利己动机的经济中的个体组成的,这也就决定了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缺陷;市场中的上市公司是多样性的,所拥有的信息也大相径庭,强制性披露制度不可能让所有公司都能合理的进行信息披露,可能会使某些公司出现过渡披露,某些公司出现披露不足;政策的制定往往滞后于实际情况,很多制度都是在事件发生以后才得以确立,而且随着经济环境的快速变迁,投资者对信息的需求也会发生较

4、大变化,有些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有用的信息,仍没有被要求进行强制性披露。对于强制性披露存在的以上缺陷,可以通过自愿性信息披露进行弥补。 二、自愿性信息披露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市场监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主动进行的信息披露,其披露的主要为强制性信息披露之外的信息,是对强制性披露的有益补充。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特点即为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的自主选择权,其内容和形式都具有多样性和不确定性。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或提升公司形象和投资者关系、回避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或向市场传递公司潜在的投资价值,有助于降低公司在市场中的融资成本和提高公司证券的流动性,公司管理层亦可向委托人展现其治理公司

5、的能力。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内容宽泛,从具体内容上来看,既有财务信息也有非财务信息和战略信息等;从时间上来看,既有过往信息如员工培训和福利等信息,又有对未来的预测信息如盈利预测等;从空间上来看,既有公司内部的信息如公司产品销售趋势分析、占有率情况分析信息等,又有公司外部的信息如公司社会责任、环境保护信息等;从披露的形式来看,既有定量的信息如财务分析数据等,又有定性的描述性信息如公司发展计划、可持续经营能力等信息;自愿性信息披露有较强的外部性,自愿性信息披露可以有效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层与外部信息使用者之间的沟通,使外部信息使用者能充分了解公司,以利于他们做出决策,

6、并给他们带来或利或弊的影响,即所谓的外部性特征;自愿性信息的提供有较大的自主性,与强制性披露由相关制度强行规定、没有选择的余地不同的是,自愿性信息的披露完全取决于公司自己,可以选择任何内容、任何时间、任何形式、任何途径进行披露;自愿性信息披露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由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内容完全由公司自主决定,监管部门对这些披露内容并没有明确规范和要求,而每个公司的情况又千差万别,且作为市场理性经济人的公司,其目的是最大化公司的自身利益,其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动机也有待商榷,所以其披露的内容就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 公司是否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决定因素较为复杂,但主要考虑的还是信息披露的收益和成本。从公

7、司角度来说,如果公司通过自愿性信息披露获得的收益大于信息披露而发生的损失,则会愿意进行信息披露;反之,则公司就没有意愿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而从公司管理者的角度来说,他考虑得更多的是信息披露对自身的回报,其决策是否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依赖于此项信息披露是否能最大化其当期报酬,在本文的研究中将从这个角度来对市场中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进行分析。 三、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相互关系 信息披露制度是解决上市公司委托人与代理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产生的,从其发展历史来看,最开始公司进行的是自主选择性披露,随着信息披露逐渐成为公司约定俗成的做法,以及信息作为产品而导致的市场失灵,使市场监管者不得不开始

8、制定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但经济环境在不断地变化发展,投资者对信息的需求不断快速增长,公司出于筹集资本的需要,在强制性披露之外又会进行新的自愿性披露信息,而在这部分自愿性披露信息普遍化以后,市场监管者又会将其扩充到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中。这一过程会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循环,并形成了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的独特的螺旋式上升的演进过程,也导致了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不断扩张、新的自愿性披露信息又不断出现的趋势。 (一)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区别 从概念上来看,两者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 (1)两者在制度上的要求不同。强制性信息披露是基于相关制度安排的强制性要求,公司有必须完成的法定义务,如果不按要求

9、进行披露会受到相应的惩罚。而自愿性信息披露并不是属于公司的义务范畴,在制度安排上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公司的自主选择性行为,即使是不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也不会受到处罚。 (2)两者的目的和理论基础不同。强制性信息披露是以市场失灵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为基础,公司的信息有着公共物品的属性,完全依靠私人契约将会使市场中的交易成本过高,从而导致市场中信息供给的不足和社会福利的无谓损失,而强制性信息披露可以从一定程度上缓解这种局面。自愿性信息披露是以契约理论、有效市场假说理论、信号传递理论为基础,是以公司的自身经济利益(或管理层的自身回报)为出发点的行为,其主要目的有维护或提升公司形象、改善投资者关系、降低融

10、资成本、提高证券流动性、降低代理成本等等。 (二)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联系 在看到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区别的同时,我们更应深入了解两者的联系,以便更为合理地制定相关信息披露制度。 (1)两者都为公司内部向外部信息使用者传递信息的途径,其目的都是为了提高信息的质量,以帮助信息使用者做出有用的决策。 (2)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具有一定的互补性。强制性信息披露并不能披露公司所有的信息,而信息使用者为了做出更为有用的决策,也会要求比强制性信息披露得更多的内容。自愿性信息披露可以作为强制性信息披露的补充,弥补信息使用者信息量的缺失。 (3)两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在不同的经济时期,信息使用者对信息的要求不同,社会对热点问题的关注不同,市场监管者在政策制定的认识不同(或者存在着一些偏差) ,就会导致同样的信息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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