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8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制定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也可以采取自助管理方式自行对物业进行管理。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职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规划、建设、城管、环保、工商、价格、园林绿化、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