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的规制形式以合同法第51条的解释为中心张家勇 西南财经大学 副教授 关键词: 无权处分/无权处分行为/债权行为/处分行为内容提要: 如何理解合同法第51条,是合同法颁行后民法学界讨论最多的问题之一。学者之间的不同见解乃因所持解释前设不同,即对无权处分制度是通过债权行为,还是通过物权行为进行规制有不同立场。通过利益调和功能的比较,以及债权行为无效导致法律体系解释困境的说明,可以认为无论债权行为规制形式的具体方案如何设计都难以达成妥当结果。债权行为不因欠缺处分权而确定有效不会过度保护买受人,能够达成最佳制度效果。因而,物权行为规制形式具有合理性。鉴于我国现行法并不认可处分行为独立性,所以不宜认为无权处分行为包括债权行为的履行行为。在我国现行法背景下合同法第51条仅调整无需履行而直接发生权利变动效果的合同关系,具体类型主要为一般动产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适用机会极其有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行以来,就如何理解适用该法第51条,我国民法学界倾注了极大热情与精力,相关专题论文数量之多,可谓为民法学研究上的一大胜景。与民法成熟国家和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