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十五、土地复垦验收确认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 土地复垦条例( 2011 年 2 月 22 日国务院第 145 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 年 3 月 5 日起施行。) 第十条: “ 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一)露天采矿、烧制砖瓦、 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
2、塌陷的土地;(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 第二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 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国土资发 2013 91 号)第三款:各县(市)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管理、监督和指导本县所辖范围内的
3、土地复垦工作。负责对本级审批的矿山和临时占用土地的土地复垦方案(表)审批、本级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利用)方案的审查报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垦项目实施监管、竣工初验等工作。负责与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签订复垦费用监管协议,督促复垦义务人按期完成复垦任务。按规定及时报送本级土地复垦综合统计及相关信息。 四、行政审批条件 1. 经验收合格的土地复垦项目; 2. 土地复垦项目专家验收意见。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土地复垦义务人的土地复垦项目验收 ;生产建设活动中因挖损、压占、塌陷、污染造成损毁以及历史遗留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复垦。 六、申请材料 1.土地复垦验收确认申请书(土
4、地复垦工程概况、损毁土地情况、土地复垦完成情况) (原件 1 份 ) ; 2.项目所在地的国土部门审核意见 (原件 1 份 ) ; 3.专家验收意见 (原件 1 份 ) 。 4.原批复的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批复文 (复印件 1 份) 。 5、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确认意见及与土地复垦义务人签订的 交地备忘录 (原件 1 份 ) 。 七、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4 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九、行政审批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十、 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2-4308795、 0772-4366875 监
5、督电话: 0772-4360877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4 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齐全,符合法定 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不属于本局受理范围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人原因 审批办提交会审小组讨论, 局负责人审查,同意的, 作出准予确认的决定(限 1 个工作日) (限 2 个工作日) 行政审批办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限 2 个工作日) 政务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 提交 材料 不同意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意的,制作决定文书,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 文书 (限 1 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