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56号陕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已经省政府2012年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省长:赵正永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陕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条 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主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承担安全生产责任,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具体达到以下要求:(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同时按照规定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