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提高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全面提升我市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水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管好税基、完善汇缴、加强评估、分类管理”的要求,制定苏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是指按照“科学分类、重点管理、规避风险、提高效率”的原则,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纳税情况,对其进行科学分类,并实施与之相对应的监控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各级国税机关对于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监控管理工作。第二章 分类标准第四条 根据纳税人税源重要性、征收方式、纳税方式和涉税风险等将纳税人分为五类。第五条 凡纳入汇总(合并)纳税范围的各级成员企业为汇总纳税户。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就地纳税查帐征收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户:1.上一年度实现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企业;2.上一年度实际缴纳所得税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3.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