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空运便利实施准则【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0-02-11【正文】空运便利实施准则第 1 条本准则系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订定之。第 2 条本准则所用名词之定义如左:一航空器装备除航空器飞航途中所用供应品及移动性之零件外,包括急救及救生设备之一切物品。二授权代理人凡代表营运人办理一切与营运人航空器、空勤人员、乘客、货物、邮件、行李或航空器上供应品有关出入境一切手续之负责人员。三行李凡依照与营运人之约定属于乘客或空勤人员携至航空器上之私人财产。四空勤人员凡经营运人指定在航空器飞航时担任职务之人员。五直接过境区凡国际机场经有关政府机关核准并在其直接监督之下所设特别区域,以供过境旅客短时停留之用者。六直接过境办法凡经有关政府机关核准供过境空运旅客在其直接监督之下短时停留之特殊办法。七下机除继续同次飞航至下一站之空勤人员或乘客外,凡自己降落之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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