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基本法比较徐静琳香港基本法与澳门基本法,是中国独有的两部全面体现“一国两制”方针的宪法性法典。两部基本法以其特有的风格使人耳目一新:法典蕴含的理论内涵和时代精神,反映了中国特色的立法指导思想;法典在条款内容和体例结构上的和谐统一,显现了创新的立法技术。两部基本法所确立的特别行政区基本制度,运作在以社会主义制度为主体的中国法律秩序下的不同法域,既有共同之处又各具特色。正是这些同一性和多样性,构成了港、澳基本法的可比性。本文试图从比较法的视角,探讨“一国两制”构想与港澳实际结合的法律典范,以期引发对基本法理论和实践的法理思考。基于共同的立法精神中国的宪政制度反映出与其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相一致的特点。有关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宪制规定,均由国家根本大法确认,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各地方行政区域不允许存在有关基本制度的例外规定。八十年代以后,应和平实现祖国统一大业之需要,在一般行政区和民族自治地方之外,又设立特别行政区,这是中国宪政制度及其理论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发展。从立法依据而言,基本法源于宪法。宪法明确规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