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户籍法第 1 条 中华民国人民户籍之登记,依本法之规定。第 2 条 户籍行政之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内政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 (市) 为县 (市) 政府。第 3 条 户籍登记,以户为单位。在一家,或同一处所同一主管人之下共同生活,或经营共同事业者为一户,以家长或主管人为户长;单独生活者,得为一户并为户长。一人同时不得有两户籍。第 4 条 户籍登记,指下列登记:一、身分登记:(一) 出生登记。(二) 认领登记。(三) 收养、终止收养登记。(四) 结婚、离婚登记。(五) 监护登记。(六) 死亡、死亡宣告登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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