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信托担保本章首先论述现行担保制度的缺陷,然后介绍国外的信托担保制度,论述信托担保制度的独到优势,最后论述在中国建立信托担保制度的意义和可行性。第一节 现有担保制度的缺陷担保法的问世标志着我国担保法制的巨大进步,对于防范金融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实践证明,担保法并未达到立法者预期的效果,债权人的受担保的债权仍在相当程度上难以实现。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其中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并适用于特定情况,定金严格地说是一种违约罚则,实践中起主要担保作用的是保证、抵押和质押,但是这三种担保方式均存在缺陷,担保登记规则、管理及司法腐败等则使这种缺陷更加严重马新彦:现实担保的救济来自美国信托担保制度的启示。一、保证人担保现代民法的担保制度种类繁多,方法各异,但大致可有人的担保、物的担保、所有权担保(所有权保留与让与担保)及抵销担保等多种。在诸多担保方式中,就担保的效力而言,保证是最欠缺可靠性与安全性的一种担保。它所担保的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保证人有否财产,于该财产之上是否还有其他债权或担保物权,及财产所有权是否纯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