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9AP章 商船(安全)(无线电装设)规例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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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AP章 商船(安全)(无线电装设)规例三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369AP章 商船(安全)(无线电装设)规例的主要内容。第369AP章 第11条天线的设置本规例所适用的每艘船舶,均须设置适合在156.025-162.025兆赫频带内有效地发射和接收讯号的天线。该等天线须垂直极化,并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在所有方向不受遮挡。第369AP章 第12条电能的供应(1)本规例所适用的船舶须时刻(如船舶在海上)和须在所有合理时间(如船舶在港口)备有足以按甚高频无线电话装设的标称额定输出功率操作该装设的能源。如配备电池,则该等电池须有足够容量,并且当船舶在海上时,须时刻保持能至少6小时持续供应相等于下述两者总和的总电流(a)甚高频无线电话接收机的耗电流;(b)甚高频无线电话发讯机的耗电流的五分之一。(2)就300吨及以上但少于500吨的香港货船上的新装设、所有500吨及以上的货船上的新装设及现有装设和客船上的新装设及现有装设而言,须能够使用位于船舶上部的替代电源操作甚高频无线电话装设,除非第(1)款所规定的能源是位于该处的。在船舶上部的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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