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的偏颇及其矫正以劳动合同法为分析考察对象 苗连营 郑磊【摘要】劳动合同法实施两周年的状况表明,偏颇的立法是导致法律实施效果差强人意的一个重要原因。对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的回溯性考察,可以发现:各方利益博弈的不充分和博弈策略选择的非制度倾向,以及立法机关权衡利益的偏颇,是影响通过立法实现社会整合效用的两个关键因素。为此,我们必须超越“行政主导立法”的立法模式,完善社会立法中权利配置和作为立法程序正当化装置的公民参与机制。同时,我们也需要一种全新的立法者的立法学。【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利益博弈;利益衡量;立法学 立法是一种重要的资源配置手段和利益分配杠杆,立法过程则是各利益主体进行利益表达和博弈以及立法者进行利益衡量与整合的综合过程。可以说,利益是立法主体实施立法行为的原动力和目标,对相互冲突的利益诉求进行调整及对它们的先后顺序予以安排,首先是是靠立法手段来实现的;法律规范实际上是立法者为解决种种利益冲突、协调利益关系而制定的规则。在对不同利益的进行取舍的时候,立法者无疑要进行艰难的选择和判断。因为利益是一种稀缺的社会资源,在衡量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