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用水安全的法律保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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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饮用水安全的法律保障摘 要 饮用水净化不足对农村居民长久以来的健康损害,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不应当只归罪于环境污染,追其成因是法制不健全、管理不到位导致的。从水盲发起治理背后的法盲,从法律保障的不足、农村饮用水水质质检标准不公、管理不规范入手,建立对农村地区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建设农村地区水质质检系统,完善管理制度是解决这一现实难题的关键。 关键词 农村 饮用水水质 依法治水 作者简介:乌拉乐,中国计量学院,本科生在读,研究方向:法学。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168-02 新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也于 2012 年 7

2、月 1 日起全面实施了。可是,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饮用水安全仍是一个很严重却很少被正视的隐痛。笔者生长在西部农村地区,在家乡新疆这样一个水资源原本就比较匮乏、城乡差距较大的地方,更能深刻体会到城乡二元结构背景下饮用水安全对农村居民健康的影响。因此,本文想着重分析和探讨关于农村饮用水安全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于农村来说水盲亦即法盲,破解农村饮用水水质安全和法律保障势在必行。 一、农村饮水安全的现状 农村饮用水超标的主要因素是微生物指标超标,饮水中因细菌总数和总大肠菌群所引起的水质超标率为 25.92%。2012 年 6 月 27 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显示:截至 201

3、0 年底,中国合计还有 2.98 亿人口以及 11.4 万所农村学校,存在饮水不安全问题。目前对比城市而言农村集中式供水中仅有不到三成具有消毒设备,饮用水消毒率低是导致饮用水的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主要原因。因此众多农村居民在城乡二元结构的背景下,成为饮用水污染的最大受害社会群体。近年来一些流域的重大污染事件也引起了媒体和社会公众广泛关注。但是不为人知的是饮用水净化不足对农村居民隐性且长期累积性的健康损害。 二、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的分析 在此我们要探讨的是其背后法律保障的缺乏针对性、农村饮用水水质质检标准不公、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从水盲发起治理背后的法盲才是关键。 (一)法律保障不足 长期以来,虽然我

4、国政府和相关力量一直致力于解决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但是其着重于基础建设和资金政策投入,怠慢了农村饮用水安全的法律建设。而后者正是解决农村饮用水安全的关键所在。 我国关于饮用水安全的法律法规内容对农民的保护和保障不足。立法上,我国饮用水安全基于水污染防治法 、 水法以及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专门针对农村饮用水安全的法律,而水污染防治法增设的对“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做的规定,也缺乏立法的规范性、强制性和可操作性,其设立的保护专章也都是针对城市集中供水的,其中仅有的第 38、39 条是从化肥的使用方面对农村水污染控制作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亦是与此同样。法律设立的公平

5、正义的目的在这里是迷失的,严重倾斜于城市。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更是针对城市,对农村仅仅参照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也是如此。从以上法律规定看,虽还是有部分法律规定进行规制,但都以“参照”来勉强规范,对农村环境来说法律的不适应性是很严重的。 (二)水质质检标准的不公 我国制定的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将农村饮用水安全分为安全和基本安全两个档次,由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组成。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为安全;符合农村实施准则要求的为基本安全。这本身也是不公正的。就是在2011 年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技术方案依然可

6、见对农村地区区别化对待的监测标准:其要求按表 4 执行农村地区的监测标准。表 4:砷(mg/L)0.05;铁(mg/L)0.5;锰(mg/L)0.3;氯化物(mg/L)300;硫酸盐(mg/L)300;溶解性总固体(mg/L)1500;总硬度(以 CaCO3 计,mg/L)550;这些都是远远低于正常标准值的。微生物指标笼统的写着:菌落总数(CFU/mL)500;而正常指标里却是落实到具体菌种以及规定含量的。甚至 PH 最大值也在 9.5,而正常值为不大于 8.5,其他指标依然与正常的规定值均不同。甚至还有一些其他的成分指标在这表 4 里是没有的,也即农村地区不需监测这些指标。一直对农村地区的

7、水质标准要求极低,农村地区的水质质检技术也是很落后的,甚至是空白的。农村居民没有能力监测这些标准的含量。虽然新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全面实施了,但是又将在长期被区别化对待的农村如何实施仍然是个难题。 (三)管理制度的不完备 对于农村饮用水的防治管理的不完备体现在几个方面:(1)依法管理上,政出多门,由此无法统一规划和保护,污染依旧、状况如故。谈到现有的监测的指导督导和管理规范,有时成为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有时成为水利单位的工作,其监测的系列专业工作都是混乱不一的;(2)针对污水的管理制度,可以说就是针对工业生产污染防治和城市污染的制度,对农村水污染的针对性不

8、强。因此,我国现有的关于农村饮用水安全的法律实施管理,也只能一直踩着事后管理污染的节奏,没有预防性,远远达不到管理的效果。甚至由此导致了对于治水的管理,反而成了处理污染企业与群众矛盾的管理化, “治水”变成了“治人” ;(3)对于农村水利、饮水工程建设的资金管理也是不容乐观的,存在挪用、贪污等现象。 三、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的构建 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的构建要一改以往从大、从环境问题上出发的角度,细化到农村饮用水安全法律保障的建设应用;统一城市与农村水质标准的检测指标;规范和强化针对饮用水的管理工作。 (一)建立对农村地区相适应的法律法规 国家享有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义务和职责,受到平等的尊重和对

9、待,这是每个公民享有的最基本人权。无疑,农村社会弱势群体的饮用水安全关乎广大农民的民生和尊严,城乡水质法律保护的差别化对待是不公正的。以保障水安全与环境公平正义作为我国农村饮用水安全法律保障的基本指导思想,统筹我国城乡环境保护,采取法律措施,解决我国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保障农村居民有足量、清洁的饮用水,促进我国农业经济与农村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因此我国必须先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改变城市中心主义倾向。这是长期以来从农村饮用水保护工作经验中得出的结论,也是农村饮用水建设成效不大的原因。因此有必要在面对对农村饮用水保护不公的基础上,制定针对农村饮用水安全的专项法律法规:(1)明细与农村环境

10、相适应的饮用水水质保护法律条文,明确何种程度构成了污染、怎么触犯的法律,该当何罪的问题。 (2)建立的法律规范还应包含除了造污染者以外对农村水质质检工作者的具体规束要求。 (3)还要有针对水源地保护的具体的法律规范。即对水质、对人、对环境都有规范,有针对性的对农村饮用水安全进行专项的保护。这样也赋予了农民获得与饮用水安全相关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农村地区水质质检系统的确立 我国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全国重点水域和重点城市进行了水质监测,但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由于水源分散、规模小等问题,开展水质监测工作还有着相当的困难。为了完成农村地区水质的各标准指标质检和安全保证

11、,要建设农村饮用水安全的质检系统,确立农村饮用水安全的设施保障和技术保障:明确农村饮用水水质质量安全标准,投入资金与设备仪器,提供专业的技术人员;还应确保完成及时监测检验水质,公开透明的报告,净化处理水源的工作;对所在地区和相邻有潜在威胁的工矿企业加强监督,严格监测排放物、废弃物含量以及对饮用水的影响;当然质检之外还要配合合理的规划和完善保护程序和手段。 (三)管理制度的完善 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质检系统,那么也就要完善针对农村饮用水安全保护的管理。这也是一个涉及谁掌握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权、如何管理的问题:(1)既已立法,那么政出多门的局面也要改变,应当由农村饮用水管理部门统一规划保护的工作

12、内容、监测范围、督导规范等。(2)对于农村饮用水安全污染的管理制度不再是针对工业生产污染和城市污染的的制度,因而对于农村饮用水安全的管理也要跳出处理企业污染矛盾与事后管理的被动局面,防患于未然,对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应急预案等方面加强规范、规划;对相关可能造成污染的企业加强监督、监测、管理和整顿,这要比事后的代价小很多,见效也很多。 (3)对于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的资金也要规范其管理,加强资金用向的透明度,专项投入到农村饮用水安全系统建设上去。 参考文献: 1 贾晓红.北京晚报,http:/ 北方网. 2 柯坚.我国农村饮用水安全的法律保障以环境正义价值及其制度构建为进路的分析.江西社会科学.2011(8). 3 陶宁.浅谈饮用水安全的法律保障.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2008(4). 4 蓝楠.关注我国农村饮用水安全.环境保护.2007(1). 5 司马小.中国农业水资源保护的法律调控.出版信息不详. 6 新疆昌吉水利局副局长挪用专项资金受贿 获刑 6 年半.http:/ 亚心网. 7 许崇德,胡锦光.21 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宪法(第四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8 王世进,康庄.安全与公平正义的视野下我国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探究. 出版信息不详.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48、4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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