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验收工作步骤:(一)验收方式。按照“达标一个,验收一个”的要求,由单位对照标准自我评价合格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申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按照管辖权限对所管辖的社会单位进行达标验收。单位具体管辖权限由公安消防大队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发文进行明确。(二)验收标准。验收采取百分制进行,对照验收实施细则逐条打分,分数在90分以上为达标单位。验收实施细则详见本通知附件2。(三)必备条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未按照要求组建专职或志愿消防队伍的;未制定灭火疏散预案并开展演练的;未按要求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提问员工回答准确的人数低于被提问员工总数80%的。(四)结果运用。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验收达标的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颁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单位”匾牌,其他单位由公安派出所颁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单位”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