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民社保权的宪法基础【摘要】社会保障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保护公民的社保权是现代国家义不容辞的一项责任,但我国农民社保权的当前现状却不尽如人意。社会保障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各国宪法及国际公约等都以明文规定的形式肯定了农民的社保权。农民社保权作为责任政府的一项义务,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也是农民获得自由的基础。 【关键词】农民;社会保障权;宪法 近年来,为了加快城镇化的进程,从沿海到内地,不少地方政府试点或实施了“土地换社保”政策将农民承包的土地置换为社保,最早出现在长江三角洲一带。面对这一政策的大规模推行,我们不得不思考这样一个问题:社保本是政府应当为公民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农民的社保权为何要以
2、其财产权益来置换?农民社保权的法律基础何在? 一、农民社保权的概念 农民社会保障是以政府、农民机构和非营利社会组织、市场等力量为多元化实施主体、以全体农民为保障客体、以为农民提供维持最基本物质生活保障为内容、以国家的法律和相应政策为手段来实现保障社会安定和稳定目的的社会保障制度 1。农民的社会保障权,本文简称为农民社保权,是指我国农民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应享有的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等各方面的社会保障的权利。 二、农民社保权的宪法规定及其性质 (一)宪法的文本规定 1954 年我国第一部宪法规定了“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资帮助的权利” ,这是建国初期我国社会保
3、障制度初步建立的宪法依据。1975 年、1978 年宪法虽然肯定了劳动者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从宏观上看,这两部宪法对于社保权的规定在 1954 年宪法的基础上停滞不前,农民的社保权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改革开放大背景下的 1982 年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这一规定正式将全体社会成员都纳入到由国家承担社会保障责任的体系中,在农民社保权发展历程中具有深远的意义。2004 年宪法修正案第 23 条又对现行 82 宪法补充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 “社会保障”这一明确概念首次正式入宪
4、,成为社会保障在宪法发展历程中的里程碑。 (二)农民社保权的性质:基本人权 人权是“人”按其本质和尊严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人权之本。生存是对一个人作为“人”来说最本能的需求,生存权是其他人权赖以存在的基础。如何避免公民因收入低下、生活困难而导致食不果腹、衣不蔽体,如何在公民遭遇失业、疾病、年老、工伤等风险时提供服务减轻其负担,维持其生活?这正是社会救助、社会保险所承担的义务满足公民对生存权的诉求。在生存权得以实现的前提下,这一基本人权进而延伸为发展权, “所谓发展权是人的个体和人的集体参与,促进并享受其在不同时空限度内得以协调、均衡、持续地发展的一项基本权利” 。2发展权
5、体现在社会保障体系的社会福利这一部分中,如国家为社会成员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文化教育服务等。 三、农民社保权的宪法价值 (一)落实农民的社保权是平等与公正理念的要求 人权的普适性必然要求每个人都受到合理公平的对待,从这一角度来说,具有人权属性的社会保障权,也就应当落实到包括农民在内的所有公民身上,农民理所当然地拥有同城镇居民一样的社保权。英国学者贝弗里奇所作的“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报告中论述了“三 U”体系,即普遍性、统一性、一致性,其中,普遍性即所有成员都应享有相同的权利,包括就业与不就业的人口,没有任何社会成员被排除在外。同时,平等权也是宪法明确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
6、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都享有法律赋予的同等权利,而不受家庭出身等先赋因素的影响。 农民社保权的特殊价值在于减少不公正、不平等,实现社会正义、社会稳定。 “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的和出生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这个观念就是按平等的方面补偿由偶然性因素造成的倾斜” 。3社会保障权实际上是借助国家的力量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的一种权利形式,是国民收入在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转移,4这称之为“矫正的正义” 。 (二)农民社保权是农民获得自由的基础 自由是法律亘古不变的价值追求之一。法律对自由最直接的保护方式就是使自
7、由具体化,以权利的形式出现在法律中加以确认,目前我国农民的社保权仍停留在由法定权利向现实权利转化的阶段。现实中农民自由的实现程度并不理想:农民由于经济条件的制约,生活环境的束缚,在各种突如其来的社会风险面前,毫无自由可言,只能选择无可奈何的接受。社会保障权在一定程度上使他们在遭遇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风险时能够有所反应,进行抵抗及恢复,而不再只是“逆来顺受” 。 “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与享有“言论、表达自由和宗教自由”同等重要,有了生活保障为后盾,农民才能获得更大的自由空间。假如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利能够得到保障,他就是自由的。5 (三)为农民实现社保权是责任政府的一项义务 西方学者认为,宪法是人
8、民授权政府的一份授权委托书,具有契约的性质,中国历史上也曾把宪法叫做“约法” ,二者的共同点在于,政府权力来自公民委托,政府的权力因公民的利益而存在。因此,公民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时绝对可以向国家寻求帮助,国家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一方面,社会保障权属于积极人权,即人人都有要求国家和社会的作为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其生存的权利。另一方面,在我国城乡分离的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公正的天平很容易发生倾斜,威胁到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的利益,政府作为代替人民行使公共权力的管理机构,应该及时地将社会不平等降到最低限度。 参考文献 1 邓辉.农民社会保障全的法理思考D.广西:广西师范大学,2008. 2 汪习根.发展权法理探析J.法学研究,1999 (4):21. 3 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01. 4 邓辉.农民社会保障全的法理思考D.广西:广西师范大学,2008. 5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M. 北京:三联书店,20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