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通用部分目标1 为加强海上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有效履行我国加入的国际海事公约,规范我国海事履约工作,依照国际海事组织法律文件实施规则,制定本规则。战略2 为了实现本规则制定的目标,海事主管机关应:.1 制定海事履约总体战略,以保证其船旗国、港口国和沿岸国的责任和义务得到履行。.2 建立海事履约战略的监控、评估制度,以保证相关国际海事公约的有效实施和执行。.3 建立海事履约战略的持续审议制度,以实现、保持并持续改进海事履约的总体成效和能力。总则3 按照条约法和国际海事组织有关公约的一般规定,国家立法机构制定颁布履约法律和法规,海事主管机关应根据国家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开展组织策划、配置资源、执行监督等工作,以确保海上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4 海事主管机关在采取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时,不应直接或间接地将损害和风险从一个区域转移到另一个区域,或者从一种污染形式转变为另一种污染形式。范围5 本规则适用于涉及以下方面的国际海事公约:.1 海上人命安全。.2 防止船舶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