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守则 为加强卫生系统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医疗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医疗卫生事业的持续发展,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国家卫生部制定的医务人员道德规范,结合上海市卫生系统各岗位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医疗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应当具备的基本思想品质。全心全意、为民服务,救死扶伤、忠于职守,钻研技术、精益求精,严守秘密、一视同仁,举止端庄、文明礼貌,廉洁奉公、不谋私利,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是各类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应共同遵守的道德准则。 第二条 医师职业道德规范一、救死扶伤,敬业爱岗 以“救死扶伤、治病救人”为己任,不谋私利、不畏风险、不辞辛劳、千方百计为患者解除病痛,把维护患者生命、增进人类健康作为崇高职责;遇到危重患者、须尽力赴救、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抢救时机;发生差错事故要及时报告,自觉维护患者利益;保持病案材料、统计资料的原始性、真实性和科学性。 二、尊重患者,关爱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