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有关问题说明一、关于资历1、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申请人应同时提供经国家人事部门认可的、具有评审资格的单位评审的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企业颁发的聘任证书。2、军队系统的技术职务以命令形式发布的军队系统的技术职称视为有效。3、学历或学位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不论何时取得,均予以认可。4、所学专业申请人所学专业必须是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为国人部发200416号文附件1“专业对照表” 中列明的专业。大专、中专的专业与国人部发200416号文附件1“专业对照表”中列明的专业相近,予以认可。5、“其他专业”国人部发200416号文中涉及的“其他专业”系指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管理或经济专业。企业应在填写“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明细表”时,将所学专业为“其他专业”人员在备注中注明。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报送材料时也应予以注明,并将此类人员名单另行汇总。“其他专业”的具体范围由建设部、人事部确定。6、所学专业与建造师专业关系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