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公司2011年税审检查中发现的一些问题,我们就税前抵扣的一些项目具体说一下:一、业务招待费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而发生的招待形式多种多样,特别是随着现在社会的物质、精神生活的日趋丰富,招待也了出现多种多样的形式,如请客、送礼、娱乐、安排客户旅游等。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有关规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税务机关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香烟、水、食品、茶叶、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产生的费用等其他支出。 但上述支出并非一概而论,存在多种情况,如:1、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2、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3、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招待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二、会议费会议费:企业可以参照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