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涉外民商事管辖权制度初探欧福永 刘星摘要:新加坡的法院系统分为两大主要部分: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除了教会法院对部分婚姻和财产处分诉讼行使管辖权外,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对新加坡境内的所有其他民事或刑事诉讼行使管辖权。高等法院的民事管辖权建立在传票的送达和被告服从管辖的基础上。管辖权的限制主要表现在国家豁免、外交豁免和涉外管辖权条款方面。对于平行诉讼,新加坡法院可以“诉讼在另案进行”或“不方便法院原则”为由中止本院的诉讼或发布禁令限制外国的诉讼。近年来,中国与新家坡经贸合作发展迅速。截至2001年底,新加坡是中国第一大海外劳务市场和第二大工程承包市场,对华贸易和投资均占东盟国家首位。中国已成为新加坡第四大贸易伙伴,新加坡为我国第八大贸易伙伴。1999年10月,中新签署了关于经济合作和促进贸易与投资的谅解备忘录,建立了两国经贸磋商机制。中新两国签署的合作文件还有:中新贸易协定(1979年)、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1985年)、关于旅游、民航及展览合作的协定(1986年)、中新海运协定(1988年)、中新科技合作协定(1992年)、中新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