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安全生产绩效评估实施办法一、评估对象各乡镇人民政府二、评估原则(一)以落实安全监管、职业卫生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为核心,以重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重点,注重基层基础和日常工作。(二)坚持控制目标与管理目标,日常管理与年度考核相结合。三、评估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规定的各类目标完成情况;国家、省市县部署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开展情况、重要任务落实情况和主要目标完成情况等。四、评估方式和方法(一)控制目标评估(15分)由县安监局依据指标统计情况进行打分。在控制指标内,每发生一起责任事故扣 分。(二)管理目标评估:(85分)1、组织领导(10分)(1)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由乡镇党委负总责、政府实行“一岗双责”规定的扣3分。(2)乡镇安委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安委会成员由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每有一个层面未按规定要求落实的扣3分。(3)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每少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