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实施细则(修订)内人发 2002123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人事部、原国家体委印发的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和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充分发挥广大体育教练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训练教学水平和指挥、管理能力,促进自治区体育运动技术水平的迅速提高,结合我区实际,特修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体育教练员职务名称为三级教练、二级教练、一级教练和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三级教练二级教练为初级职务,一级教练为中级职务,高级、国家级教练为高级职务。 第三条 各级体育教练员应认真履行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所规定的岗位职责,努力完成训练教学任务,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全面关心运动员的成长,做好运动队的管理工作;积极参加规定的进修、学习,同时高等级教练员须承担对低等级教练员的业务指导、培训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内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人员。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各级体育教练员必须拥护中国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