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及构成条件沈乐平 中南大学法学院 教授关键词: 企业集团/法律地位/构成条件内容提要: 本文对企业集团尤其是我国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及构成条件作了全面深入的探讨,提出企业集团作为企业联合体,在法律上并不具有主体资格,但必须具有相应的条件才能以企业集团的名义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经济学界对企业集团已进行了全方位的深入研究,但从法律角度进行研究却不见多,尤其是从法律属性和法律地位上进行探讨就更少。如1987年国家体改委、经委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规定的,“企业集团是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一种具有多层次结构的经济组织”。“是以公有制为基础,以优质名牌产品或国民经济中的重大产品为龙头,以一个或若干个大中型骨干企业,独立科研单位为主体,由多个有内在经济技术联系的企业、科研、设计单位组成。”很显然,这一描述性概念渗透了企业集团赖以存在的经济前提和经济环境,是从经济学角度对当时企业集团实践的概括,但它并未从民法角度揭示出企业集团的本质。首先,它没有说明企业集团的法律人格。其次,它没有阐明企业集团成员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