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桥小学食堂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严防学校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中小学食堂的管理与监督 (一) 小学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和管理。特殊情况需向外承包的,学校必须承担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管责任。 (二)学校食堂要建立校长负总责,分管副校长直接抓,总务处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将食品卫生安全纳入学校日常管理,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安全监管人员。监管人员要定期深入食堂进行卫生安全监管。 (三)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不得开办;要依法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四)学校食堂要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并在用餐场所进行公示,接受师生监督。要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工作人员离开食堂时要关锁好门窗,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师生用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