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荣成市电业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公司所属各单位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争议处理、监督和管理等活动。劳动合同的管理,按照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执行。供用电合同的管理,按照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执行。2、公司所属各单位对外或相互之间的经济活动,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虽属即时清结,但批量、交易金额较大,或有专业技术要求,当场难以检测产品内在质量,有试用期、保质期等要求的交易,也应当订立书面合同。3、合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归口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承办人制度、审查会签制度、授权委托制度、合同备案制度、合同争议报告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4、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主任,班子其他成员为副主任,总经理助理、总师、法规、财务、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合同管理委员会。5、公司主业各机关部门及供电所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对外订立合同;未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6、合同立项应根据公司计划、工作任务,由合同承办单位提出申请,按照审批权限批准确定。7、合同承办单位指定的合同承办人应当是本单位的合同管理人员、业务人员或法律工作人员。合同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