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同城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同城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保证同城清算系统快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经人民银行河南省各市中心支行批准,在河南省境内通过同城清算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同城清算系统参加者分为交换行、提出行、提入行、管辖行和同城清算处理中心参加电子同城票据清算网络的各交换单位称交换行,向同城清算系统发送票据信息、办理提出票据业务的交换行称提出行;从同城清算系统接收、读取或打印票据信息、提入票据业务的交换行称提入行;在各市人民银行开立资金清算账户、汇总辖内各交换行票据差额并进行资金清算的交换行称管辖行;同城清算系统信息处理和资金交割中心称同城清算处理中心。第四条 同城清算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时间、交换场次由人民银行河南省各市中心支行规定。第二章 业务管理第一节 基本规定第五条 经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