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2013年12月2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食品药品检验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国有资产是指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院的资产,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实行院长负责制,主管院长协助院长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院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相关国有资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