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改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我校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予单位。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的学位授予工作,该委员会由十五至二十九人组成,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各一人。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各一人,并由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应包括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从我校的教授中遴选。委员会成员的人选由各院(系、所)推荐,经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按学院组成。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一人组成,任期三年,分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分委员会成员的人选,由学院提名,在副教授以上人员中遴选产生,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