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布海员出境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字1999594 号 1999年11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边防局(处),北京、深圳、天津、上海、厦门、广州、珠海、汕头、海口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有关港务监督,有关航运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海员出境证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海员出境证明管理办法,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 签发海员出境证明的航运企、事业单位(名单见附件三),应当于2000年1月31日之前,按规定将海员出境证明申请表(见附录1)填写完毕,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 附件:一、海员出境证明管理办法 二、办理海员出境证明海事机构名单 三、办理海员出境证明的航运企、事业单位名单 附件一: 海员出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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