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41条适用之今时再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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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北京市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 41 条适用之今时再探讨2009 年 8 月 17 日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两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其中对用人单位迟延转移档案和档案丢失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形成了被大家所熟知并在司法实践中沿用至今的41 条。 档案丢失 迟延转移档案 侵权 损害赔偿 养老退休待遇 一、侵权责任法已经为解决此类案件铺平道路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劳动者来说,人事档案是记录劳动者何时参加工作、

2、工作时间及退休后是否可以办理养老等一系列问题的凭证。所以说档案的特点既有人身属性又有财产属性,既有人身权益又有财产权益。属于侵权法的调整范围。因单位的原因致职工的档案丢失,给职工造成损失,单位应如何承担责任?综合研讨情况会议认为,单位对丢失职工档案的赔偿数额,应考虑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情况,就目前来说,掌握赔偿数额不超过五、六万元为宜。特别情况要慎重,种赔偿是对单位行为的处罚,不应理解是对档案价值的赔偿,强调这种赔偿是一次性的。对于这种观点,笔者有不同的观点。 (1)依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职工档案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防火、

3、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 ”对于劳动部这份规定从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如果违反其规定,应承担一种行政责任,应由行政部门对档案保管单位予以处罚。 (2)价值与损失之间是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体,如果不考虑其档案的价值,就不能确定其损失,如果损失无法计算就更谈不上如何赔偿的为问题。笔者认为,做为用人单位对人事档案负有保管的义务,劳动者的档案在单位保管期间丢失了应承担保管不利的责任,如果发生争议应属于劳动争议,但是劳动者调动工作、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开除、辞退等情形离开用人单位,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再有原劳动隶属关系,只是因为用人单位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给劳动者造成迟延转移或丢失损失的应承担民事侵权

4、责任。同时造成的损失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过错程度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及养老保险法的标准计算,并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二、赔偿数额过低,导致用人单位更加不重视档案的保护对于劳动者来说,档案未及时转到社保机构,将不能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只能向用人单位主张损害赔偿责任。按照现行 41 条之规定,可能最高获得一次6 万元的赔偿,以后的养老问题要自行解决。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矛盾,故意将档案“丢失” ,对用人单位的惩罚也就是 6 万块钱,这种处罚对用人单位来说“无关痛痒” ,可是对于劳动者来说,可能影响工龄计算甚至影响到退休待遇,所以说赔偿数额过低,不利于档案管理单位对档案的保护。在

5、2009 年北京市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出台前,北京市法院对于类似案件一般都是按照最低生活费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养老待遇及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和比例报销医药费用。虽然不能说之前的裁判标准比现在的标准科学,但与现行赔偿标准相较,前者更显人性化能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体现了权利、义务、责任、惩罚相一致。 三、物价上涨养老金逐年上调,6 万元的赔偿标准已经不能适应为人们生存所需要根据北京市 2013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北京在 2013 年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 40321 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 18337 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达到

6、26275 元。通过这组数据比较得出,按照 2013 年的消费标准,6 万元也只能生存 2 年。同时北京市的养老金以每年 10%的速度递增,而北京市高院从 09 年会议纪要开始适用该标准至今未做调整,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生活需要。当档案所有人因档案丢失影响办理退休手续,在花完了所有的赔偿金后将再无着落,可能引发对社会和政府不满,影响社会安定团结。 四、对于档案丢失和迟延转移造成的损失应分情况分别加以对待会议纪要第 41 条分为两种情形,其中迟延转移的是一种情况:“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使档案迟延移转,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额时,可参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及相关政策文件

7、的规定;”另一种为档案丢失的情况:“劳动者因其档案丢失而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损失的,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受损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六万元。 ”笔者认为,迟延转移档案应细化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因为迟延转移影响劳动者再就业的情形;一种是迟延转移影响劳动者退休的情形。对于第一种情况,影响再就业,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赔偿对于劳动者来说可以在迟延转移期间拿到等同于失业金的赔偿数额,可以满足赔偿的目的;对于第二种情况,所造成的损失结果如同档案丢失,影响劳动者退休及养老故应该按照档案丢失的情形赔偿。对于档案丢失应根据情况加以区分对待,比如一个 20 多岁的人档案丢失了,可以重新建立

8、档案,达到退休年龄时可以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如果一个 50 多岁的人档案丢失了,档案里的材料也补不回来了,不能计算之前的连续工龄无法核算养老金,虽然按照现在的标准赔偿 6 万元,可是不能解决长远问题,会导致严重的不公平。 五、结语笔者借最近正在代理张某诉中国某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档案丢失赔偿一案,且审理法官也对 6 万元赔偿额与实际损失之间存在差距予以思考并向北京市高院提出建议之机。通过发表此文向北京市高院提出建议修改会议纪要41 条之内容,笔者研究这个问题尚浅,望大家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黄越钦.劳动法新论(当代法学名著译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饶扬德.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 3胡彩霄.劳动法精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4石先广.新法下的企业劳动争议风险预防与应对.法律出版社,2008. 5沈毅.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地位和作用.法学评论,1994, (4). 6吴宝康.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理论意义.档案学研究,1988,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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