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第一章 劳教所正职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条 劳教所正职领导是劳教所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劳教所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第二条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把安全生产工作列为劳教所管理的重要内容,并进行定期研究、检查、监督、落实。第三条 组织制定、修改、按权限审批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标准、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第四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定期组织劳教所安委会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听取汇报和建议,并及时决策有关重大问题。第五条 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对事故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第六条 督促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参加全所性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表彰奖励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第七条 对新建、扩建、改建和革新、挖潜的工程项目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做到“三同时”。确保安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必要投入。第八条 加强对全所各级干部和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教育。 第二章 劳教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