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与制度1、建筑法 实施的时间1998年3月1日2、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方面许可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或是面积在300m2 以下可以不领取施工许可证4、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5、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6、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7、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合同价的30%8、建筑工程承包中的联合承包。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 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9、建筑工程承包中的工程分包。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