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预防、控制和消除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第三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是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检测或调查结果,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控制职业病危害要求的活动。第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范围包括:(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包括为预防、控制或消除粉尘、化学毒物、噪声、高温、振动、放射性等职业病危害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等各项防护设施;(二)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各项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第二章 竣工验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