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变更审核一、项目名称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变更审核二、设立依据 药品管理法及其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徽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印发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及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通知(皖食药监市201176号)。三、申报条件(一)新办药品零售企业项目申办条件1零售药店按经营需要设置包括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采购、验收、养护、保管及营业等岗位,并设置由质量管理、验收及养护人员组成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专人负责质量管理工作。职工总数中符合条件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2零售药店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并经市局考核合格(不参与经营管理人员除外)。3零售药店质量管理负责人必须是注册到本单位的执业药师,并有1年以上(含1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在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的零售药店,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