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实现路径实践创新之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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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公正实现路径实践创新之一【摘要】近年来,能动司法的概念在中国出现并受到热捧,在全国范围各地法院都在积极倡导能动司法,以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但基于我国特殊的国情,西方的能动司法与我国所期望的能动司法有着天壤之别。我们必须了解好我国司法的理论基础以及能动司法所要体现的价值,才能让能动司法更好地满足我国的国情需要,实现我国的司法公正。 【关键词】司法公正;能动司法 一、能动司法的概念 就能动司法的概念而言,不同法系的国家对能动司法的定义是不同的。在美国,能动司法主要指的是“司法审查”和“法律适用” ,其本质就是立法性司法和法官造法。能动司法的基本宗旨就是,法官应该审判案件,而不是回避案件,通过扩

2、大平等和个人自由的手段去促进公平即保护人的尊严,实现司法的公正。 在我国,立法权专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官没有立法权和解释法律的权力,我国的能动司法必须要界定在现行宪法体制和现行法律的权限之内,是一种“法内能动” ,只能体现在具体的裁判行为中,而不是对法律的制定和解释,只是法官在行使司法权时,充分的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在具体案件中实现司法公正。 二、能动司法的原则 (一)依法能动司法 能动司法虽然要求法官要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尽最大努力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法官在能动的运用法律审理判决案件的同时不可以跨越法律,只可以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能动。人民法院开展能动司法,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必须尊重

3、立法宗旨和法律精神,确保能动司法在法制的轨道上进行。 (二)公正能动司法 司法的核心就是公正,如果司法失去了公正,司法也就没有了存在的必要,所以,能动司法必须做到公正的能动司法。人民法院在开展能动司法时,要充分考虑到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公正。即不能为了盲目追求实体上的公正还损害当事人程序上的利益;相反,也不可以单纯的因为程序上的公正而使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得不到满足。能动司法就是要兼顾到这两者,既要做到程序上的公正也要做到实体上的公正。同时,法院的能动司法还必须考虑到社会的公正,不可以为了个人的利益儿而牺牲社会的公正。 (三)独立能动司法 司法要求是独立的,能动司法也必须做到。这样不仅可以使司法摆脱其

4、他机关团体的干扰,保持司法的独立性,也可以保持司法权威性。在法官能动司法时,为更好地解决矛盾纠纷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主动介入一些机构去调解,但是法官主观上也要避免受到这些机构的影响,这对法官的道德和法律素养都有一个很高的要求。 (四)被动能动司法 司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司法的被动性,能动司法强调的是法官在办案时,法官主观上要求是能动的,要主动去帮助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程序的启动上仍然遵循“不告不理原则” ,保持司法的被动性。法院的法官不去主动找诉讼,而是要在诉讼启动后主动去解决纠纷。 三、能动司法的实施措施 (一)审判的独立 在我国政治体制上,司法机关是

5、独立于其他国家权力机关的,但是还要受到国家政策的影响,这对于所有国家来说,司法都会或多或少的受到政策的影响,即使是号称最独立司法的美国也不例外。我国目前法院的后勤和辅助部门在人事和财务上逐渐与审判系统分离,这仅仅是排除了系统内一小部分人的干扰。但是,整个法院系统还是没有取得独立的财政,这就难免会因为经费方面的问题而受到限制,所以,法院独立还需要有能力去独立。 (二)法官素质的提高 能动司法的的具体实施者就是法官,所以要求法官必须拥有很高的道德操守和职业能力。法官需要具备三种能力,首先要有发现和查明事实的能力;其次,法官还必须具备正确解释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最后,法官还必须具备高超的调解能力。 (

6、三)多元解决纠纷机制 能动司法的最终目的就是可以顺利解决纠纷,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实现司法公正。法院要与有关的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做到案前加强预防,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协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预防工作,防止矛盾纠纷的进一步激化和扩大;案中积极调解,现在很多法院已经实现了巡回审判,流动办案、就地办案、及时调解、适时宣判,及时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案后及时回访,给当事人案后判决提供疑难答疑,确保判决内容的落实,权利得到实现,同时法院也必须做好司法救助,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四)加强对司法的制约 能动司法其实在无形之中也会加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人们都会担心这种能动性一旦失去克制和约束,司法公正

7、将会无法实现,因此需要通过制度建设来约束法官的审判行为。首先要加强法院内部的监督,可以推行法官终身负责制,可以促使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尽最大能力做到公平公正;其次,司法要加大公开力度,通过审判公开、庭审直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人士旁听庭审、裁判文书上网等举措,依法全面公开案件审判依据、审判程序、审判流程和审判结果,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最后,在我国设立有检察院,检察院对法院的整个审理活动有监督的功能,对于法院的违法、不公正的判决可以抗诉,这种监督就使得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得不小心谨慎,做到依法公正审理。参考文献: 1美克里斯托弗?沃尔夫,黄金荣译.司法能动主义自由的保障还是安全的

8、威胁(修订版)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吕明.从“司法能动”到“司法克制”略论近年来中国司法改革的方向之变.政治与法律,2009 3谭融.试析美国的司法能动主义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2003 4庄毅.论司法能动主义在中国的现实基础.兰州学刊,2006 5刘言浩.能动的司法与和谐社会.中国审判,2007 6唐丽英.公诉权的法理分析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3 7岳悍惟.法官的司法伦理基础探析J.法学论坛,2002 8於艳萍.法官能动司法的伦理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7 9冯华.能动主义司法模式M.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2010 作者简介: 罗芬芬(1989-) ,女,山西省清徐县人,山西大学,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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