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管理细则一、目的为加强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使公司的人事管理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细则。二、解除劳动合同原则公司对违纪员工,原则上经劝告、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后仍不改者,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三、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各部门主管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建议:1.试用期未满,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而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2.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3.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4.员工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需要,参加岗位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的;5.工作能力及效率无明显提高者,经过岗位培训后表现仍然较差的;6.不接受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的;7.工作责任心不强的,经过多次谈话仍无明显改善的;8.在公司以外从事兼职的;9.因公司业务紧缩减少一部分员工时;10.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它情形。